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,胡某和薛某二人下载某网络直播平台,扮演网络主播,在直播过程中,以给粉丝“发福利”为名义,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。胡某和薛某以“看直播,送手机”为噱头,每晚选择被害人进行私聊,后让被害人添加其联系方式,以收取好礼需要认证金额为由,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,后二人被警方抓获到案。经法院审理认为,胡某和薛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,遂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,并退赔被害人损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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