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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亿洗钱案被告监最多17个月 律师:同意资产被充公是减刑主因 ...

发表于 2024-6-11 10:51 |原作者: 迪拜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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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陈庆文说:“这起案件在无须花上长时间审理的情况下,将所有被告治罪和充公他们的资产,并且在刑期满后将他们遣送出境,整个过程耗时不到一年;如此一来,当局可将国家资源用在其他地方。”赢必胜法律事务所的黄国彦 ...
陈庆文说:“这起案件在无须花上长时间审理的情况下,将所有被告治罪和充公他们的资产,并且在刑期满后将他们遣送出境,整个过程耗时不到一年;如此一来,当局可将国家资源用在其他地方。”

赢必胜法律事务所的黄国彦律师告诉《联合早报》,人们可能会拿涉案总金额多少,与被告监刑多长来做比较或议论,但一起案件的判刑,往往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,而在洗钱案中,量刑因素就包括被告是否同意让当局充公所有被起获的资产。

至于节省监狱资源是否也是判刑考量因素之一,Eugene Thuraisingam LLP的黄舒旺律师解释,法庭在判刑时一般上不会考虑这一点,但不排除控方在决定判刑立场时将此纳入考量的可能性。

本地最大规模洗钱案告一段落,案件涉及的资产和款项高达30亿元,10名被告都被判处不超过17个月监禁。受访律师认为,本案被告们被扣押的资产只是整体涉案资产的一部分,加上被告都同意让当局充公几乎所有起获资产,这也成为法庭量刑时的一个主要减刑因素。

所有被告都面对抵触贪污、贩毒和严重罪案(没收利益)法令的控状。在廖玲铃律师事务所董事经理廖玲铃看来,参考过往同类案件,本案被告被判予的刑罚算公平,并且足以起阻遏作用,让外国犯罪分子不敢来新加坡洗钱或转移犯罪所得款项。

例如,控方在被告苏宝林的判刑陈词中指出,作为“认罪条件”(plea deal)的一部分,苏宝林答应让当局充公九成的被起获资产;另一被告苏剑锋与妻子名下有1亿8700万元资产被起获,苏剑锋也同意在案件审结后让当局充公约95%资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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